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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培育“百千万”工程实施方案(修订稿)》的通知
时间: 2016-10-16 00:00:00 点击率: 0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两江新区科创局、万盛经开区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号),推动全市科技型企业蓬勃发展,市科委对《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培育“百千万”工程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现将《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培育“百千万”工程实施方案(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6年10月10日


  

  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培育“百千万”工程

  实施方案(修订稿)

  

  为大力培育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型企业,着力强化技术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号)、《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90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围绕解决技术供给问题、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效破解制约企业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激励科技型企业争创高新技术企业,支持科技型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构建以科技型企业为支撑、高新技术企业为骨干的优质市场主体,加快建设西部创新中心。到2018年,全市新培育科技型企业10000家,其中高新技术企业1000家、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企业100家;到2020年,全市新培育科技型企业20000家,其中高新技术企业2000家、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企业200家。

  二、培育对象

   (一)大力发展科技型企业

  1.鼓励创办一批科技型企业。发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科技资源优势和创新政策优势,鼓励吸引留学归国人员、市外高端人才来渝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和多点执业。充分利用各类科技园区对企业的集聚和服务功能,鼓励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以及青年、妇女、退休人员、农村群众等创新创业。

  2.鼓励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一批企业。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通过自主研发、购买、受让、许可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通过独立或联合或委托等方式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平台),通过培养或引进研发团队等方式完善人才结构,大力推广应用互联网+、工业智能制造、机器换人、大数据应用等新技术,推动更多企业走创新发展道路,转型发展一批科技型企业。

  (二)重点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3.支持科技型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备选库,在技术创新、创业服务、融资担保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推动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积极组织产学研对接活动,引导高校、科研院所科技资源为科技型企业服务,促进产学研交流与合作。以项目研发为纽带,鼓励科技型企业开展产学研联合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整合产学研优势资源,共建各种形式的新型研发平台。面向重点产业协同创新,建立各类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不断提升科技型企业创新能力,提档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

  4.鼓励招商引进一批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区县、园区、行业协会、龙头企业,聚焦先进制造、互联网、大健康等新兴领域,结合各自产业基础和发展定位,围绕培育发展十大战略性新兴制造业和十大战略性新兴服务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大力引进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完善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布局。

  (三)协同激励科技型企业挂牌上市

  5.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支持技术创新。建立科技型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指导企业制定上市路线图,鼓励企业与VC/PE机构合作,通过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挂牌上市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加快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设立科技创新板。鼓励科技型企业与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

  三、服务措施

   (一)科技金融支撑服务

   1.提供科技股权投资支持。利用创业种子投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各区县、园区、高校、院所以及广泛的社会资本共同组建创投基金,以公益参股、免息信用贷款、股权投资等方式,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从种子期、初创期到成长期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支持。搭建全市科技金融公共服务网络平台,为全市科技型企业提供技术与资本的无缝对接,资源与需求的便捷撮合服务。

   2.提供科技债权融资支持。建立以现有信用贷款为基础、知识产权增信的授信体系,设立市级科技担保引导基金加快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综合授信担保体系,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用增进服务。依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鼓励科技型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和质物收储运营机制。

   (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3.加强科技成果交易服务。依托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对接国家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及国内外技术转移信息平台的专业性技术交易网络平台,以需求为导向,提供信息发布、技术评估、交易撮合、融资并购、公开挂牌、竞价拍卖、咨询辅导等专业化服务。

   4.加强科技成果孵化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利用闲置建筑建设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新型科技孵化载体,推进众创空间升级,建设品牌众创空间,优化实验、检测、小试、中试、样机制造等服务。鼓励科技园区建立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风险补偿制度。继续举办“创投每周行”活动,广泛挖掘培育种子期科技型企业。承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重庆赛区的组织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区县举办各种类型的创新创业赛事,拓宽优秀创业项目的发现渠道,对优秀创业者给予奖励。

   (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

   5.提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着力解决创新创业找资源难、选资源难、用资源难等问题,依托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推动大型科研仪器、科技人才、科技文献、研发基地、科技成果、科普、自然科技资源等资源开放共享,构建“线上网络平台、线下服务载体、专业服务机构、政策制度安排”四位一体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体系。

   6.提供研发平台共享服务。围绕先进制造、信息网络、大健康、新能源和新材料等重点产业领域,支持建设一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共享服务平台,重点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工业设计、核心部件专利池、知识产权、专利标准、样品制造、中试生产、产品推广以及中介服务。

   (四)知识产权综合服务

   7.开展企业创新专利导航服务。推广运用专利云平台,免费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专利检索、分析、预警、托管、运营等专利信息服务。支持企业开展专利技术分析、目标市场专利布局、专利技术引进、竞争对手监控、知识产权资本化运营等知识产权服务。依托国家汽车(摩托车)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帮助企业提高专利申请和授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鼓励科技型企业形成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深入开展“重庆制造走向海外知识产权护航”和“扩大开放招商引资知识产权服务”两大行动,支持“贯标”达标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推动企业开展专利出资入股、质押融资、许可、转让等营运活动,优化知识产权资产,化解知识产权纠纷,帮助企业排除上市前的知识产权风险或障碍。

   8.开展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援助。充分发挥“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公益服务电话功能,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咨询、举报、投诉和协调工作。完善权利人举报投诉、专家法律援助、市与区县专利行政执法联动等工作机制,依法快速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好企业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推进专家调解、行政调解、行业协会调解等多元化工作机制,拓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途径。加强知识产权维权专家队伍建设,开展法律技术问题论证、维权策略指导、法律知识培训,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维权能力。开展企业专利风险防控示范,有效避免企业在经营当中的知识产权风险。

   (五)科技人才保障服务

   9.支持企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创新人才引进培养考核机制,为科技型企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健全市场化引才机制,鼓励企业下大力气引进一批全职创新创业团队特别是领军人才,通过项目合作、技术开发、科技咨询、学术交流等方式柔性引进人才。加大“特支计划”、“双创团队”等人才专项实施力度,培养一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团队。鼓励有条件的大型骨干企业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创新资源合理匹配的考核机制,支持科技人才在钻研核心业务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时间从事相关性业务和探索性业务研究。实施创新型企业家培养计划,加大优秀民营企业带头人、高层管理人员培养力度。

   (六)科技公益培训服务

   10.强化培训服务供给。加强企业创新扶持政策培训,解读、宣讲扶持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政策举措,扩大优惠政策普及面。整合专业领域的技术、资本、信息、市场和人力等资源,培育发展一批创业导师队伍和专业培训机构,为创新创业者和企业提供定制化科技培训服务。组织开展上市、挂牌、融资等专题培训,为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提供服务。

   四、扶持政策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作为研发专项资金补助,每年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实际额度不超过6%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免缴科研与生产建设用房城市建设配套费。首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2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

   (二)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对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由市级相关部门按规定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年补贴。

   (三)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采取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方式,财政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予以补助,并按照相关程序一次性拨付。

   (四)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经评定的重大新产品,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安排资金对其研发成本进行补助。评定的次年按重大新产品评定当年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补助,第二年按重大新产品年上缴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补助;对具有发明专利的重大新产品,第三年再按重大新产品年上缴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补助。企业开发多个重大新产品获财政补贴资金的,每项重大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每年度单户企业重大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采购及风险补偿制度,鼓励市场主体之间通过合约方式约定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对约定采购的创新产品及服务研制失败的,给予生产服务提供商相关保险费用补贴。

   (五)入驻众创空间、创业就业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的科技型企业,由市级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5万元以内的创业补助、15万元的创业扶持贷款,以及场地租金、生产经营设备购置、商业贷款贴息等后续扶持项目的补助。科技型企业在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购买科技服务,每年给予2万元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

   (六)成立时间3年以内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参加创投每周行活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认定赛事并获得优胜名次,由各种子投资基金按规定给予最高30万元免息信用贷款或20万元公益参股。

   (七)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科技融资创新,科技型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按照不超过审定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坏账本金损失的30%给予补偿,每笔贷款损失补偿不超过150万元,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贷款,其贷款实际利率应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0%;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保险的,给予担保或保险公司不超过每笔贷款金额1%的担保费和保险费补助。鼓励区县(自治县)政府、产业主管部门、园区管理机构给予企业融资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评估补助,风险补助及其它形式的金融服务。

   (八)支持科技型企业承担国家、市级科技研发任务,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立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对符合高端协同创新机构认定条件的,财政稳定支持的经费最高可达其运营费用的1/3。

   (九)科技型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新三板挂牌上市,由市级相关部门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建立科技创新券后补助政策,科技型企业首次到新三板、重庆科技创新板挂牌上市,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挂牌成长创新券。

   (十)鼓励市级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开展创新券试点,优先支持科技型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使用创新券购买各类科技服务。鼓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对企业获得授权后的发明专利按一定额度资助其专利申请费。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市科委协同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共同推进科技型企业培育工作,加快实施科技型企业培育“百千万”工程。各区县、两江新区及高新区应将科技型企业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前期储备,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培育力度。

  (二)建立统计监测制度。完善“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加快与创新券、科技资源共享等功能融合,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填报入库,并定期更新发展数据。建立科技型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将研发强度、新产品销售收入率、盈利能力、研发人员比例、知识产权数、研发平台数等科技创新能力指标纳入统计指标体系,开展动态监测和研究分析,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三)强化督促检查。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各区县培育科技型企业的工作进展情况、政策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信息发布、典型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