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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时间: 2016-12-05 00:00:00 点击率: 0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0号)有关规定,我委按法定程序对本单位依法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附件1),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

   凡没有列入废止目录的市科委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中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附件2),有效期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

  

   附件:1.废止的第四批市科委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施行的市科委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6年12月5日


  1.  废止的第四批市科委规范性文件目录

  2.  继续施行的市科委规范性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