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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 2017-04-27 11:17:40 点击率: 0

渝经信发〔2017〕34号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 庆 市 物 价 局  

转发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重庆涪陵聚龙电力有限公司,各钢铁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钢铁行业限制类、淘汰类装置所属企业生产用电执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其中:淘汰类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0.3元提高至0.5元,限制类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

未按期完成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中化解任务的钢铁企业,其生产用电加价标准执行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即每千瓦时加价0.5元。

二、结合《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2013),对除执行差别电价以外的钢铁企业(以下简称“其他类钢铁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水平的阶梯电价政策。对钢铁企业生产用电按工序能耗分别设定三档电价,其中:第一档不加价,第二档每千瓦时加价0.05元,第三档每千瓦时加价0.1元(具体见附件)。

三、市经济信息委会同有关部门每年3月底前明确我市年度钢铁企业名单,组织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对钢铁企业进行检查。5月15日前完成检查工作,检查结果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告;市物价局根据检查结果,发文要求相关电网企业对应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的钢铁企业征收加价电费。

四、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要充分掌握辖区内钢铁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市经济信息委上报有关企业变化、变动情况。同时,每年4-5月会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限制类、淘汰类装置所属钢铁企业及未按期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钢铁企业进行甄别,对“其他类钢铁企业”的工序单位产品能耗进行核查,按时上报甄别和核查结果;各电网企业要按照市物价局文件要求,对应征收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的钢铁企业按照钢铁企业生产用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在发文后60日内收取上年度加价电费,同时将收费情况报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及华中能源监管局(重庆业务办)备案。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

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

改价格〔2016〕280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12.rar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重庆市物价局

201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