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专项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4日
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专项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渝委发〔2015〕13号)、《关于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长寿委发〔2015〕12号)及《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长寿委发〔2016〕28号)《关于开展创新生态区建设的通知》(长寿府发〔2017〕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长寿区内工商注册、经营、纳税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工作或居住在本区的公民。
第三条 设立区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滚存使用,采取“后补助、间接补、多维评价决策补”的方式使用管理,坚持市场导向、激励引导、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和示范作用。
长寿经开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所得补贴由区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和长寿经开区经费各支付50%,长寿经开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所得科技创新奖励、资助和补贴由区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支付。
第二章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第四条 对新设立或新认定的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企业研发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补助。
第五条 对新设立或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补助。
第六条 对新设立或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及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补助。
第七条 对新认定的区级企业研发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
第八条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对复评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对首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现金及1万元创新券补助,并对每年第一季度在管理系统更新统计信息,并经复核通过的科技型企业,每年给予1万元补助
第九条 对新认定为牛羚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40、1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或创新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5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补助。
第十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和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补助。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申请PCT专利,对获得欧美日发明专利授权的,补助5万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补助1.5万元/件;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按照当年实际缴纳年费的30%进行资助(不含滞纳金),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3万元的补助。同一件专利最多补助3个国家或地区。以上补助的50%给发明人。
第十二条 对完成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对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国家或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第一起草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补助;对参与制定并获批国际、国家或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
第十三条 对新获批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每个产品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
第十四条对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或ISO/TS16949、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5000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ISO/IEC 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每张证书1万元补助。
第十五条 对企业内部检验检测机构通过资质认定并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助。
第三章 扶持创新创业服务载体建设
第十六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生产力促进中心、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科技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基地、返乡农民工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园区、软件园等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
第十七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补助。
第十八条 对新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70万元补助;对新设立的国家级、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万元补助。对站内从事研究的博士后人员,日常经费补助标准为每人8万元/年,对实践基地内从事研发的博士后人员,日常经费补助标准为每人5万元/年,共支持2年。日常经费补助70%可用于生活补贴,如工作、医疗费、生活补助等,30%可用于工作经费;对新认定的市级专家大院、科普基地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第十九条 对新设立的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一次性给予15万元补助;市级技能专家工作室,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企业首席技师工作室,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第二十条 对获批新建并通过计量认证的国家级检测中心,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对经长寿区政府、市质监局认定,符合长寿区重点产业方向、填补重庆市检测能力空白,并通过计量认证开展检测业务的检验检测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重庆市A级检验检测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对首次被第三方机构评定为诚信检验检测机构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企业购买本地创新服务机构的研发、检测、分析、咨询等服务,以创新券的形式,对购买服务的企业每年给予实际费用的2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由我区企业主导新建、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国际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按每30家会员补助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主导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企业加入全球著名大学牵头的国际创新联盟、知名孵化器产生的会员费,每年给予其实际缴纳额的30%,最多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第二十三条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市级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的补助。对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对由20家企业(其中10家本土企业)以上、100项发明专利组建的重点产业专利联盟,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补助;其后,专利联盟每扩充10家本地企业或注入50项发明专利,再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第四章 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第二十四条 企业研发机构法人化完成登记注册后,凭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补助;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超过3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补助;研发机构独立法人化运作三年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以科技补助形式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
第二十五条 对在长注册设立独立法人化的新型高端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重庆市新型高端研发机构“三高(高端平台培育资助专项、高端人才团队引进专项和高新技术研发主题专项)合一”专项等国家、市级创新专项资金扶持的,按一定比例进行配套支持。
第二十七条 研发机构需租赁区内高校院所闲置场所、园区自有或区内经认定的孵化平台厂房、办公楼的,按其房租第一至三年按应缴金额的100%、第四至五年按应缴金额的50%补助给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
第二十八条 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扶持政策,对采购使用属于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单位,给予所购设备金额的15%补助。单个研发机构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九条 对购买机器人进行技术改造升级的企业,按照实际购买额的7%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章 扶持创新创业
第三十条 对认定的区级科技创新类众创空间,给予50万元的能力建设补助。
第三十一条 对新注册在长寿区并运行一年以上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按其房租第一年按应缴金额的100%、第二至三年按应缴金额的50%补助给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
第三十二条 对入围重庆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专项行动的创新创业项目给予10万元补助。
第三十三条 开展“十大创新人才、十大创业人物”评选活动,每年评选一次,给予适当补助,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章 鼓励企业投融资
第三十四条 对当年度通过IPO或增发股票募集资金、引入各类投资基金,并投资在长寿的科技创新企业,按年度新募集或引入资金额的5‰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十五条 对当年度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科技创新企业,按上市实际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交易所费用和推广辅助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十六条 对当年度在重庆OTC成功挂牌的科技创新企业,按上市实际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交易所费用和推广辅助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三十七条 对在境内外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助。
第三十八条 对向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银行,按当年基准利率10%给予贴息补助,降低银行贷款成本;企业当年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的入库科技型企业,获得贷款后在区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备案登记相关手续,并按期还本付息后,可申请利息补助。按当年基准利率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十九条 对企业购买的科技保险产品按险种给予不超过50%的保费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四十条 鼓励各平台按需设立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并进行专业化运作。具体投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十一条 中试成果在区产业化、向下延伸打造产业链,按中试项目核定实际投资规模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中试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有多个中试项目的,累计不超过80万元。
第四十二条 对企业购买或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并实施产业化实际支出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根据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技术合同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有多个技术成果的,累计不超过60万元。
第四十三条 积极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鼓励企业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研发并加快实施产业化,其单项产品初始年新增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销售收入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50%给予生产企业,50%给予研发机构。
第八章 加强人才及成果引进
第四十四条 对引进、调入(迁入)或柔性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等,其核心技术成果在区内转化的产品年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
第四十五条 对引进、调入(迁入)或柔性引进的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千人计划)人选、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等,其核心技术成果在区内转化的产品年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
第四十六条 对引进、调入(迁入)或柔性引进的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三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等,其核心技术成果在区内转化的产品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25万元补助。
第四十七条 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100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家级奖励(即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第四十八条 对获得市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获得市级奖励(即重庆市自然科学奖、重庆市技术发明奖、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获得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奖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第九章 其他
第四十九条 对在长寿区申报纳税的且当年有授权发明专利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项目主研人员),给予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长寿区级留存部分的100%补助。
第五十条 对通过长寿区申报并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科研人员给予国家津贴的1:1配套补助。
第五十一条 实施生物医药、精细化工、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等五大科技专项,区级每年给予每个专项1000万元扶持资金,持续5年。具体实施细则另外制定。
第十章 申报、审核和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区创新驱动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区科委负责项目申报日常管理和补助资助补贴项目的绩效考评,牵头制定项目申报实施细则、方案及配套政策,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经信委、区人力社保局、区质监局配合。区科委、区工商分局、区人社局牵头制定创新人才、创业人物评选补助办法并组织实施。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筹集管理,长寿经开区财务局配合。区审计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符合申报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按项目申报要求向区科委提出申报。项目申报办理程序:
(一)材料准备。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区科委公布的申报流程、时限及材料等要求做好申报准备工作。
(二)受理。长寿经开区外的申报材料由区科委受理;长寿经开区内的申报材料由长寿经开区经发局、运行局和财务局初审后交区科委受理。
(三)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报区创新驱动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项目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将企业信用信息报告纳入申报要件进行审查,排除本区重复性补助,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四)公示。区科委对审查符合补助条件的研发创新项目在长寿日报、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并收集反馈意见,受理书面异议。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五)兑现。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区科委报区政府审核批准后予以兑现。获得补助的企业应制定补助分配办法,原则上资金分配应向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团队或个人倾斜。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成果的有效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补助的,应当取消补助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补助资金,将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类财政资金支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审核、认定的部门、机构和人员应依法认真履行职责。伙同或帮助他人骗取补助的,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经信委、区财政局报请其主管部门(单位)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认定主体是国家、重庆市、长寿区相关主管行政管理部门和权威机构。本办法所指的认定时间自2017年1 月1日起。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鼓励扶持的项目未能与国家、市扶持的项目相对应或遇重大事项需另行安排的,由区创新驱动发展领导小组按“一事一议”原则另行研究确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与我区已出台的补助扶持政策重复部分,申报单位和个人只能选择其一,不可重复享受;对本办法第六条,申报单位和个人只能选择其一,不可凭“一企多牌”重复享受,就高不就低;企业同一单位和个人以不同口径申报国家级或市级相似研发创新项目,按照“不重复享受”原则,依据本办法予以补助。
第五十九条 废止《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发改发〔2016〕1号)文件,本办法由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