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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科技型企业入库标准的通知
时间: 2017-11-14 14:22:20 点击率: 0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两江新区科技创新局、万盛经开区科技局,重庆高新区、壁山高新区创新服务中心: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通过总结一年来科技型企业培育实践经验,结合创新规律和科技型企业本质特征,经认真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和高成长性科技企业标准。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科技型企业

  入库科技型企业应当依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符合国家政策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资产状况和知识产权清晰,会计核算健全,R&D经费支出归集规范。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企业有一定数量的R&D人员和R&D经费支出,其中:

  大中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3%,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1%。

  小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5%,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2%。

  微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10%,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3%。

  (二)拥有高层次科技人才1名及以上,包括院士、国家“万人计划”人选、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杰青”、教育部“长江学者”、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人选、人社部“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或称“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重庆市“三百”科技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投领军人才)、鸿雁计划人才、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获得者、省部级及以上科技项目负责人等。

  (三)拥有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作用的具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1项及以上,包括:高新技术产品、重大新产品、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新药、新型医疗器械、农业机械、动植物新品种、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3项及以上)等。

  二、高成长性科技企业

  (一)牛羚企业应当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20%以上,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200万元以上。

  (二)瞪羚企业应当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连续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30%以上,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或利润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

  

  (联系人:向彦任 67513887)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