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璧山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扶持办法的通知
璧山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璧山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第 16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璧山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扶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践行“创新+资本=新动力”经济逻辑,鼓励引导璧山区规模以上工业(简称规上工业)企业重视科技创新,培育建立国家级、市级、区级相应研发机构(含企业技术中心、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创新与共享研发平台等),有效增强企业转型升级动力,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到 2020 年,全区 40%以上规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一批国家级研发机构积极培育和重点扶持具有较强科技创新研发水平的重点规上工业企业,组建国家级研发机构。对新认定国家级研发机构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研发补助资金。(责任单位:璧山高新区管委会、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科委)。
(二)建立一批市级研发机构积极培育和扶持一批具有一定科技创新研发水平的规上工业企业,组建市级研发机构。对新认定市级研发机构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研发补助资金。(责任单位:璧山高新区管委会、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科委)。
(三)建立一批区级研发机构
积极引导和帮助未建立研发机构的规上工业企业,组建区级研发机构,具体认定标准和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科委分别制定、联合行文。对新认定区级研发机构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研发补助资金。(责任单位:璧山高新区管委会、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科委)。
三、保障措施
(一)设立璧山区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专项补助资金,其中璧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70%,区财政负责 30%,用于新认定研发机构企业的补助。同一企业被新认定为不同级别研发机构的,可累计享受区级补助资金,但被新认定为同一级别研发机构的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区级补助资金。
(二)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和区科委等相关部门帮助建立研发机构的企业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
(三)对新引进规上工业企业建成国家级、市级研发机构的,其非生产性用房城市建设配套费按规定缴纳,区政府对企业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已享受非生产性用房城市建设配套费优惠的不再补助)。
四、申报说明
(一)申报市级研发机构的企业,原则上须先获得区级研发机构认定,申报国家级研发机构的企业必须先获得市级研发机构认定。
(二)已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不再申报区级研发机构。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11 月 1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