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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科技创新券 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8-03-05 16:38:04 点击率: 0

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直 属事业单位:

《重庆两江新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已经两江新区管委会2018 年第 1 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 年 1 月 1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两江新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贯彻落实《国 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 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 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推动两江新区促进创 新创业若干政策落地,加快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双创 示范基地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的引导 和激励作用,加快培育以科技型企业为支撑、以高新技术企业和 高成长性科技企业为骨干的优质市场主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由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 会”)设计并免费发放的权益凭证,以奖励性后补助方式培育扶持 科技型企业发展。

第三条 创新券申领对象为工商、税务注册在重庆两江新区 直管区的科技型企业及孵化平台营运机构。申领企业应当符合《重 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渝科委发〔2017〕36 号) 有关规定,且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两江新区直管区指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 嘉、金山、康美、鱼嘴、复盛、郭家沱、龙兴、石船、水土、复兴等 15 个街镇。

第四条 管委会将创新券经费纳入产业扶持项目资金统筹, 足额保障。

 

第二章 创新券的分类

第五条 创新券包括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券、科技型企业培育 券和孵化平台建设券三类:

(一)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 主要用于向入驻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的高校、科研院所、科

技服务机构和企业购买研究开发、委托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等科 技服务,每年每户企业申领总额不超过 2 万元。

(二)科技型企业培育创新券。 1.科技型企业培育。主要用于培育科技型企业,首次达到重

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纳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管理 的,每户企业申领总额不超过 1 万元。

2.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主要用于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其中, 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每户企业申领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每户企业申领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

3.高成长企业培育。主要用于培育高成长性企业。其中,首次通过牛羚企业认定的,每户企业申领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首次通过瞪羚企业认定的,每户企业申领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首次通过独角兽企业认定的,每户企业申领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4.高新技术产品培育。主要用于企业研发高新技术产品。产品通过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每个产品总额不超过 1 万元,每户 企业可根据产品研发实际情况,申领多个产品相应券额。

5.专利培育。主要用于开展专利研发活动。获得发明专利授 权的,每个专利额度为 1 万元;获得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个专利额度为 2000 元;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个专利额度 1000 元。每户企业可根据专利工作实际开展情况,申领多项专利相应 券额。

(三)孵化平台建设创新券。 主要用于孵化平台品牌建设。首次通过国家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认定的孵化平台,面积在 10000 平方米(包含)以下的,每个运营企业申领总额不超过 70 万元;面积 10000 平方米以上的,每个运营企业申领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三章 创新券申领与兑现 第六条 创新券的申领。

创新券为实物券,每张券编号唯一,申领企业填报《重庆两 江新区科技创新券申请表》,自愿申领。

申领企业须每年在“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入 库信息更新、年报等相关工作,才可申领创新券。

每户企业一年集中申领创新券一次,如该年度内符合多类创 新券申领条件的,应一次性进行申领。


 

第七条 创新券的兑现。

(一)提交申请。企业填报《重庆两江新区产业扶持资金项 目审批表》(科技创新券项目),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创新券的兑 现。

 

(二)兑现依据。

1.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的兑现。 企业向注册在“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的机构购买服务,提供机构入驻“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的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资金 拨付等证明材料,作为兑现依据申请兑现。

2.科技型企业培育券的兑现。 企业完成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入库的,提交入库证明材料,作为兑现依据申请兑现。 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复审的,提交证书等证明材料,作为兑现依据申请兑现。 企业通过牛羚企业、瞪羚企业或独角兽认定的,提交通知、证书等证明材料,作为兑现依据申请兑现。 企业产品通过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提交证书等资料,作为兑现依据申请兑现。 企业专利获得授权后,凭借专利授权证书等证明材料,作为兑现依据申请兑现。 3.孵化平台建设券的兑现。

孵化平台通过国家级认定后,由运营企业提交认定通知等证明材料、孵化平台空间面积材料,作为兑现依据申请兑现。

(三)兑现流程。创新券兑现流程按照重庆两江新区产业扶 持资金项目的兑现流程办理。每家企业三类券兑现合并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管委会可适时增减创新券类别。符 合创新券申领和兑现的项目,同时符合新区其他产业发展资金规 定的,企业应选择其中一项申请,不得重复申请。

第九条 创新券不得买卖、转让、赠送等,在创新券使用和 兑现过程中,申领主体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于在创新券使用和 兑现过程中存在不端与失信行为的,停止兑现。涉嫌违纪违法的, 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解释。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有效期 2 年。

 

附件:重庆两江新区科技创新券申请表


 

 

 

附件

 

重庆两江新区科技创新券申请表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总额  万元,其中:


科技资源共享服务  万元;科技型企业培育  万元;

申请额度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万元;高成长企业培育  万元;


高新技术产品培育  个  万元;专利培育  项  万元;


孵化平台建设  万元。

 

 

企业简介


 

 

 

 

申请说明

申请科技创新券相关扶持的缘由、目前已有的工作基础:

 

企业(签章)

 

同意申领(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