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为适应博士后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20号)精神,按照《重庆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置和管理办法(试行)》(渝人社发〔2010〕138号)有关规定,2018年决定增补一批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现就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经济、科技园区申请设立市级博士后工作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相当规模,且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三)申报单位内设有专门的研发或技术中心; (四)有博士后科研合作导师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五)有市场前景好、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项目; (六)能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研发经费和生活条件。 具备设站条件的单位按隶属关系进行申报,申报材料经区县人力社保局或市级部门、中央在渝单位主管(代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人力社保局。 无主管(代管)部门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人力社保局申报并报市人力社保局。 (一)申请设立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告(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介绍,设站宗旨、理由,设站条件及建站后工作规划等,报告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1份; (二)重庆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审批表(见附件)1份,并附能够反映和证明申报条件、单位优势的证明材料,如项目证书、获奖证明等复印件; (三)报送的文字材料和纸质表格均须用A4纸打印,要求字体统一、美观大方,并装订成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