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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16-10-08 00:00:00 点击率: 0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号),大力培育以科技型企业为支撑、高新技术企业为骨干的创新驱动发展主体,加强科技创新劵实施管理,经研究,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重庆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6年9月27日


  

  重庆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号),大力培育以科技型企业为支撑、高新技术企业为骨干的创新驱动发展主体,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的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设计并免费发放的一种权益凭证,用于鼓励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或向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和重庆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利用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设立创新券专项,以奖励性后补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企业培育。

   第三条 市科委是创新券的组织部门,负责创新劵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审批及研究确定创新劵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券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做好创新劵申领工作在线跟踪和监督服务。市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创新券的组织发放、资料审核、兑现等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四条 创新券申领对象应当符合《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渝科委发〔2016〕30号)有关规定,并纳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 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可以分次使用,有效期为1年,逾期自动作废。

   第六条 创新券采用自愿申领、自主使用、线上交易、事后补助的方式组织实施,在“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运行管理。

   第七条 创新券分以下三类:

   (一)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申领对象为科技型企业,额度为2万元,用于向入驻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的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等服务。

   (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申领对象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型企业,额度为首次申请认定的20万元,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和向入驻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的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

   (三)科技型企业挂牌成长创新券。申领对象为首次申请新三板、重庆科技创新板挂牌的科技型企业,额度分别为30万元、10万元,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和向入驻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的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

   第八条 创新券每年申领一次,企业可以随时登录“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自主选择申领券种,同一券种只能申领一种额度。

   第九条 创新券每季度兑现一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申请

   1.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由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在线填写《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提交纸质材料并盖章,报送至市科委。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负责本单位创新券兑现证明材料的收集、审核和兑现申请及资金发放等管理。

   2.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科技型企业挂牌成长创新券由持劵企业或科技服务机构在线填写《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并将盖有相关单位公章的纸质材料报送至市科委。管理系统需要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的,根据在线提示操作。

   (二)审核确认

   市科委负责组织审核,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拟兑现的单位名单和金额,并在市科委网站面向社会公示7天。

   (三)资金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共同下达创新券专项资金计划,并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执行,一次性拨付资金。

   第十条 创新券不得买卖、转让、赠送等,在创新券使用和兑现过程中,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服务机构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于在创新券使用和兑现过程中存在不端与失信行为的,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获得兑现补助的单位应当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培育“百千万”工程实施方案》(渝科委发〔2016〕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