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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6-11-16 00:00:00 点击率: 0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将《重庆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物价局

  2016年11月3日

  
  

  重庆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号),加快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具体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资源是指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以下简称资源单位)拥有的科技人力资源、财力资源、物力资源。主要包括:科研设施设备(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数据、科技成果(含文献、标准、知识产权等)、实验材料、自然科技资源,以及科技人才、科技金融等资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开放共享是指资源单位将科技资源纳入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统一管理,面向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用户)开放,用于科学研究、技术研发、产品开发等创新创业活动。

   第五条 各级财政资金资助建设或者形成的科技资源,除涉密和特殊规定限制外,必须纳入共享平台开放共享。鼓励非财政资金建设形成的科技资源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设立由市级科技、财政、教育、人力社保、物价等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重庆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并指导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工作;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审定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标准以及绩效考评结果等。

   第七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主要职责:研究提出科技资源开发共享政策措施;牵头制订相关制度、标准、方案等;组织实施评价考核与奖惩激励、服务体系建设、联合评议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重庆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共享平台的建设、运维和宣传推广;组建线下服务载体,协调推进资源单位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具体承担绩效考评、联合评议,以及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开放共享情况统计分析与汇总;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完成管委会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组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专家委员会,为制订相关政策措施以及绩效考评、联合评议等提供决策咨询。

  

  第三章 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条 建设集聚全市科技资源、统一开放的共享平台,构建线下服务载体,形成线上线下互动、覆盖全域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体系,推动形成专业化、网络化的开放共享服务机构群。

   第十一条 线下服务载体包括服务基地、集成中心、用户工作站。服务基地主要布局建立在科技资源丰富、开放共享服务能力强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发挥其规模效应和示范作用。集成中心主要布局建立在各行业科技资源集中、组织活动能力强的专业机构,为行业用户提供全程专业化、精准化配套服务和定制服务。用户工作站主要布局建立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特色产业科技园区,为所在区、县(自治县)用户提供个性化便捷服务,推动和促进科技资源与地方产业发展需求的高效对接。

   第十二条 资源单位应当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共享职责,利用共享平台提供的功能模块建立在线服务平台,或者升级改造现有服务平台与共享平台无缝对接,及时把符合条件的科技资源纳入共享平台。凡是新增科技资源,原则上应当在30日内完成资源信息报送和开放共享。

   资源单位应当制定配套管理制度,落实相关激励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共享服务人员积极性,为用户提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优质服务。

  

  第四章 开放共享服务

   第十三条 共享平台应当对接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加强区域协作和国内外合作,逐步形成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服务体系,实现科技资源信息共享、实时服务、资源与需求的精准匹配。

   第十四条 根据科研设施设备、科学数据、科技成果等不同资源特点,实行分类开放共享。资源单位应当建立开放共享记录,并且通过共享平台,向社会发布各类资源的开放制度及实施情况,公布资源的分布、利用和开放共享情况等信息。

   第十五条 探索设立引导资金或者建立成本补偿机制,培育法人化的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科技资源的市场化运营,弥补高校、科研院所等资源单位在市场化配置方面的不足,切实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鼓励资源单位探索建立管理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代理制”模式,授权、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行业协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等探索建立“融资租赁”模式,自筹或融资聚集科技资源,通过共享平台面向用户提供有偿增值服务。

   第十六条 资源单位或者服务机构(线下服务载体和专业服务机构等)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时,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还可以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所完成的著作、论文发表时,应当明确标注利用共享平台的科技资源情况。资源单位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商业秘密,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对于享受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免税政策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纳入共享平台统一管理并对外开放共享。

  

  第五章 激励与约束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按照科技创新券的相关管理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用户发放科技创新券,用户可以通过共享平台使用科技创新券抵扣资源单位或服务机构收取的服务费用。资源单位或者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得拒绝接收科技创新券。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用户为主、用户参与的评价制度,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主要根据科技资源开放情况、共享服务收入及科技创新券兑现情况、用户满意度等对资源单位或者服务机构实施评价考核,择优给予奖励性后补助。

   第二十一条 资源单位或者服务机构依托共享平台开展科技服务所得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重点用于共享服务人员(包括辅助管理人员)的激励支出。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优先使用已开放共享的科研设施设备,提高利用效率。对使用财政资金新购置单台价格50万元(含)或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实施查重和联合评议制度。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将联合评议结论作为安排新购科研设施与仪器预算的重要依据,未经联合评议的原则上不得购置。

  第二十三条 对于应纳入而未纳入开放共享的资源单位,不按规定如实上报数据、开放效果与服务质量差、使用效率与用户满意度低的资源单位或者服务机构,予以网上通报、限期整改或取消相应资格,并且纳入科技计划信用管理。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资源单位的管理和监督职责,把开放共享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资源单位、服务机构和用户,追缴补助经费,并予以通报。涉嫌违纪违法,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