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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升级培育众创空间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16-11-16 00:00:00 点击率: 0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两江新区科技创新局、万盛经开区科技局,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号)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技供给侧改革,培育经济新动能,打造适应经济新常态下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众创空间,加快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孵化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促进发展动力转换和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产业导向、市场运作、政府支持”的原则,以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目标,促进人才、技术、资本等各类创新要素的高效配置和有效集成为重点,大力推动众创空间提质增效,到2017年,力争培育行业标杆、全国一流的科技型品牌众创空间10家左右,引导现有众创空间全面升级,新建众创空间达到具备专业化全链条孵化体系标准,建成众创空间集聚区3个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建设品牌众创空间。围绕我市先进制造、互联网、大健康等新兴产业和优势特色领域发展需求,按照以科技成果转化为关键、科技人员创新为核心、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为基础、创投资本为保障的定位,以及商业模式完整、孵化链条到位的标准,引进和培育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品牌众创空间,引领全市众创空间发展。

   (二)推动众创空间升级。紧扣全市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和创新创业需求,按照拥有明确的创新创业方向、稳定的投资资本来源、完整的孵化服务链条和开放协同的创新服务机制、清晰的商业模式等标准,鼓励和支持众创空间建设主体和运营机构整合资源、聚焦重扶,推动存量众创空间整体升级,新建众创空间一次性达标,全面提升我市众创空间的结构层次和质量水平。

   (三)打造众创空间集聚区。本着因地制宜、整合集成、共建共享的原则,按照创新创业主体聚集、创业投资机构聚集、中介服务机构聚集、众创空间聚集的标准,以两江新区、国家和市级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区等为重点,采取市区联动和龙头企业带动以及中小微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多方协同的方式,推动创业主体、创业载体、创投资本、研发和检验检测平台、服务机构等聚集协同发展,打造众创空间复合体,建设创新创业生态圈。

   (四)培养科技创新创业主体。实施科技创新、科技创投、科技创业“三百”领军人才计划和五大功能区“双创”团队建设工程,在全市集聚和培养一批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引导高等学校围绕创新创业开展教学改革,创办创新创业学院、开设创新创业课程,培养一批创业型学生;推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和人事管理改革,支持一批科技成果持有者在岗、离岗创新创业;鼓励龙头骨干企业支持一批有创业能力的人员围绕主营业务的产业链开展创新创业;鼓励连续创业者、复转军人、返乡务工人员等一批有创业意识、有社会经历或经济能力的社会人员创新创业。

   (五)健全创新创业导师队伍。围绕众创空间创业主题,鼓励各众创空间建立稳定的以企业家、投资人、技术专家和商务策划者、法律咨询人士、创业培训师、创业咨询师等为重点的创新创业导师队伍,为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多领域的创业辅导服务。

   (六)完善创新创业投资体系。支持众创空间采取自建、合建或引进等方式,与私募基金、政府引导基金(资金)等合作,建立种子投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覆盖创新创业全链条的创投服务体系。鼓励各类银行和金融机构,开发有利创新创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创新创业提供融资支持。支持有条件的众创空间开展互联网众筹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众创空间集聚区试点探索为众创空间内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试点投贷联动。支持众创空间内科技型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鼓励科技园区建立科技融资风险补偿金,对众创空间的在孵科技型企业进行天使投资失败的项目,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对在孵科技型企业首贷出现的坏账项目,按一定比例补偿本金损失。

   (七)强化众创空间专业服务能力。支持众创空间整合利用各类技术、人才、科研设备等科技创新要素,或嫁接我市科技服务云平台、科技资源共享平台、技术创新专利导航平台等公共服务资源,为创新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模型加工、检验检测、小中试生产、样机制造、专利战略、产品推广等专业化的特色服务和定制化的增值服务。

   (八)加强众创空间互联互通。鼓励和支持建立市级众创空间联盟、创业联盟、西部创客联盟等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社会组织;编制创新创业导航地图,建立全市众创空间服务信息实时采集和运行跟踪系统,加强众创空间的数据统计和分析监测;支持众创空间引进国际先进的创业孵化理念和技术、资本、市场等资源,提升众创空间发展的国际化水平。

   三、扶持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1.符合规定条件的众创空间,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规定条件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众创空间发生的研发费用,企业和高校院所委托众创空间开展研发活动以及小微企业受委托或自身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3.符合规定条件的众创空间,可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4.企业建设众创空间的投入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二)奖励补助政策

   5.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众创空间采取“年度评估、择优奖励”的方式,对具备实验、检测、小试、中试等功能的众创空间,择优给予运营绩效奖励。对企业法人的众创空间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的科技型企业给予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劵支持。

   6.入驻众创空间的微型企业,由有市级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5万元以内的创业补助、15万元的创业扶持贷款,以及场地租金、生产经营设备购置、商业贷款贴息等后续扶持项目的补助。

   7.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申报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申报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三)金融支持举措

   8.鼓励市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与各区县人民政府、科技园区管委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品牌众创空间专属种子基金,以公益参股、免息信用贷款等方式支持落户重庆的创业团队和成立不超过3年种子期创新型小微企业。鼓励各类天使投资群体、风险投资基金入驻众创空间开展创投业务。

   9.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金融担保综合授信试点,对众创空间中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债权融资提供“轻资化、信用化、便利化”服务。

   10.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利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重庆股份转让中心(OTC)等资本市场融资。对在新三板上市或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的众创空间,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科技型企业挂牌成长创新劵给予奖励。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利用全市创新驱动发展行动计划协调机制,加强对全市众创空间建设的组织协调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建立统计监测平台和考核制度,协同市级相关部门加强对行业内众创空间的专业性、系统性指导,集成相关政策和创新创业资源,开展众创空间社会化管理试点,为众创空间和创新创业者提供精准服务,提高众创空间专业化管理和行业自律水平。各区县(自治县)和各类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龙头骨干企业要制定众创空间升级培育的具体贯彻方案,并把众创空间升级培育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目标实绩考核管理。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