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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综合信用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试点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16-12-07 00:00:00 点击率: 0

  九龙坡区、璧山区科委,两江新区、重庆国家高新区、璧山国家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有关金融机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精神,支持重庆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发展,探索建立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轻资化”特点的知识信用价值授信标准,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综合授信信用担保体系,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等部门拟定了《重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综合信用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试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重庆银监局

   2016年11月30日


  

  重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综合信用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精神,推进重庆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探索建立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轻资化”特点的知识信用价值授信标准,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综合授信信用担保体系,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特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试点目标

  在两江新区、重庆国家高新区和璧山国家高新区开展试点,建立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知识信用价值为基础,叠加商业信用价值的综合授信体系(简称“X+1”综合授信体系);建立科技型企业债权融资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出一套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信用增进及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模式,实现科技型企业融资轻资化、信用化、便利化,形成可在全市范围内推广的经验和办法。

  二、试点主要任务

  (一)建立“X+1”综合授信体系

  1.探索建立包括科技人才、研发投入、知识产权与创新产品等创新要素的知识信用价值分级评价办法,确定知识信用价值分级授信额度(“X”部分);探索建立符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商业信用授信额度评价标准,确定科技型企业的基础授信额度(“1”部分)。对接形成“X+1”科技型企业信用贷款综合授信额度。

  2.开发针对科技型企业创新要素的知识信用价值授信额度评估软件,对接合作银行信用贷款授信标准体系,形成高效、便捷的科技型企业综合授信系统。

  3.授信对象为符合《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条件、且进入我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试点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

  4.授信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对于符合信用贷款基本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合作银行原则上应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对高新技术企业、市科委审核备案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适当提高授信登记和额度。

  (二)建立信用担保基金及风险分担机制

  1.设立信用担保基金。信用担保基金为政策性、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提供信用担保,不要求反担保物,对银行贷款损失进行风险补偿。基金由市财政、两江新区、重庆国家高新区和璧山国家高新区共同设立。基金规模3亿元,市财政出资40%,其余三家出资60%。基金初始到位资金比例不低于10%。同时建立持续的财政资金补充机制。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授权重庆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科技担保公司)从事专项管理业务。

  2.建立风险分担机制。补偿遵循属地原则,基金按三个区域的银行贷款损失分别核算补偿额度,补偿比例为本金损失的80%(中型及以上单户企业补偿额度不超过400万,小型及以下企业单户企业补偿额度不超过240万),银行承担20%的风险敞口。在企业发生贷款逾期后,合作银行先行催收,逾期满2个月后,启动代偿程序(符合条件的,应在1个月内完成审查及代偿),基金按照80%比例对银行予以风险代偿。追偿回收资金按代偿比例予以分配,基金分配部分自动滚存入基金账户。对高新技术企业、市科委审核备案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基金适当提高补偿比例。同一笔企业信用贷款不得重复享受其他财政风险补偿政策。

  3.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建立科学决策、风险控制、操作流程等规范基金管理的制度。科技担保公司应遵纪守法,若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利益输送等行为,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基金应建立风险防控监测体系,规范企业信用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信用情况是信用贷款立项的重要依据并应承担个人连带保证责任。对违约、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信用贷款和恶意逃避债务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公示、纳入公共信息共享平台,提高不诚信企业的违约成本。一定期限内不得享受各类财政项目补贴、税收优惠、资金支持。同时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实现整体风险可控。单家合作银行累计代偿率达到5%时,基金应暂停受理新增业务,并对前期运行效果予以全面评估,视评估结果决定是否重启受理工作。对于试点期间已经受理的业务,基金继续履行风险补偿责任。基金代偿后,科技担保公司和银行共同负责向债务人终身追偿。

  三、配套措施

  (一)合作银行应配备专门对接信用担保基金的信贷团队,出台相关激励措施,细化和明确相关尽职免责条款,信贷团队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在贷款出现风险时,免除其经营责任。银行不收取保证金,执行专有优惠利率政策,提高不良贷款风险容忍度,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实现快速放贷。开通网上自主借贷系统,实现授信额度内的贷款网上随借随还。有条件的银行应建立科技支行或专营机构。鼓励银行创造条件探索投贷联动试点。

  (二)科技担保公司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融资大数据系统,整合企业经营数据、创新要素数据和知识产权,借款、还款、信用记录等数据,构建企业融资大数据系统,支持和服务企业信贷融资。

  (三)市科委、试点合作区积极探索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贷款贴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保障

  1.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市金融办、市知识产权局、试点合作区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推进试点工作,统筹研究重大事项,指导各地试点实践。

  2.信用担保基金按担保额的1%收取担保费,在试点期间,免收企业担保费。基金管理机构运行费用不在基金中列支,由市科委、市财政局按不超过担保额的1%另行安排。

  (二)协同推进

  1.通过市、区两级联动,市科委、市财政局统筹试点内容,给予试点合作区资金及配套资源支持。试点合作区既要统筹兼顾试点主要任务,又要以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内企业为重点扶持对象,强力推进,务求实效。

  2.各试点合作区要高度重视,健全试点工作机制,统筹推进试点工作。

  3.合作银行的选择上应引入竞争机制,鼓励银行积极参与。合作银行应承诺最低信贷额度。

  4.信用担保基金各参与方、合作银行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相关事项,规范各方责权利。

  (三)监测评估

  市科委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评估,人行重庆营管部加强对科技贷款的专项统计。各试点合作区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确保完成试点任务和目标。对开展业务成绩突出的银行和信贷团队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试点期满一年后,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条件成熟时,在一定范围内推广。

  本试点方案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重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重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精神,推进重庆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市财政、两江新区、重庆国家高新区和璧山国家高新区共同设立重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为规范基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担保基金旨在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综合授信信用担保体系,构建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知识信用价值为基础,叠加商业信用价值的综合授信体系(简称“X+1”综合授信体系),实现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轻资化、信用化、便利化。

  第三条 担保基金为政策性、公益性、非盈利性基金(即专项资金),为试点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损失提供风险补偿。担保基金不收取抵押物,试点期间免收企业的担保费。

  第四条 担保基金服务对象为试点区内符合《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条件、且加入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五条 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市金融办、试点合作区建立担保基金联席会议制度,决定基金重大事项。

  

  第二章“X+1”综合授信体系

  第六条 探索建立包括科技人才、研发投入、知识产权与创新产品等创新要素的知识信用价值分级评价办法,确定分级授信额度(“X”部分);建立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额度授信标准,确定企业的基础授信额度(“1”部分)。形成“X+1”企业信用贷款的综合授信额度。

  第七条 开发针对科技型企业创新要素知识信用价值授信额度评估软件,对接合作银行信用贷款授信标准体系,形成高效、便捷的科技型企业综合授信系统。

  第八条 授信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对于符合信用贷款基本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合作银行原则上应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第三章 担保基金设立及管理

  第九条 担保基金规模为人民币3亿元,由市财政、两江新区、重庆国家高新区和璧山国家高新区共同设立。市财政出资40%,其余三家出资60%。基金可分期出资,首期到位不低于10%,其余资金逐步到位。

  第十条 出资各方应确保出资及时到位,并建立基金持续补充机制。

  第十一条 担保基金补偿遵循属地原则,基金按三个区域的银行贷款损失分别核算补偿额度。

  第十二条 担保基金不实行全额担保,就贷款本金未偿还部分承担80%的风险,合作银行承担20%的风险。担保基金对中型及以上企业单户风险补偿额不超过400万元、小型及以下企业单户风险补偿额不超过240万元。

  企业划型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执行。

  第十三条 担保基金联席会议决定担保基金重大事项,包括:

  (一)审核基金管理制度;

  (二)确定合作银行;

  (三)监督评价基金管理运行;

  (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市科委、市财政、试点合作区共同授权重庆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担保公司”)为担保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担保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基金设立、补充及清算等方案;

  (二)制订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三)初选合作银行,共同拟订综合授信标准;

  (四)负责担保基金项目审核,出具相关担保手续;

  (五)定期向出资各方提交基金运行报告;

  (六)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融资大数据库;

  (七)对合作银行是否尽职进行审查;

  (八)企业贷款逾期后对合作银行进行代偿;

  (九)代偿后对违约企业进行追偿;

  (十)完成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担保基金按担保额的1%收取担保费,在试点期间,免收企业担保费。市科委、市财政按不超过贷款规模的1%另行安排科技担保公司运行管理费用。担保基金产生的利息及回收的资金自动滚存进入基金。

  第十六条 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市、区两级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同步将资金拨付到科技担保公司在银行开设的担保基金专户。

  第十七条 担保基金与市内银行合作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合作银行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立专门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授信体系、审贷流程和快速审批通道;

  (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执行专有优惠利率政策,提高不良贷款的容忍度;

  (三)有专门的团队或人员开展本办法涉及的业务,并有相应的内部激励措施,按相关规定履行其职责,尽职免责;

  (四)对于符合信用贷款基本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合作银行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五)合作银行不收取担保基金和科技担保公司的保证金;

  (六)具有完成承诺信用贷款额度及户数的措施和办法。

  第十八条 基金各参与方、合作银行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相关事项,规范各方责权利。

  第十九条 当基金支出达到总规模的70%或出资各方协商一致同意清算的,应启动基金清算程序,由科技担保公司拟订清算方案,经出资各方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贷款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试点区内登记注册,符合《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条件、且加入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

  3、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影响债务偿付能力的未决诉讼。

  第二十一条 综合授信额度生成。科技担保公司实时将科技企业名单和“X”授信额度提供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在“X”授信额度基础上,叠加商业信用价值所确定的基础授信额度,形成企业信用贷款的综合授信额度,并反馈科技担保公司。

  第二十二条 企业根据需求自主向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合作银行完成内部审批报科技担保公司进行负面清单审核后放款。合作银行在放款后及时向科技担保公司进行贷款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应当按照规范进行贷后管理,发现企业异常应高度重视并向科技担保公司通报。

  第二十四条 合作银行在企业发生贷款逾期后应及时催收,并在逾期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科技担保公司。

  贷款逾期满2个月,启动代偿程序,由合作银行提出代偿申请。在代偿申请资料齐备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科技担保公司应在1个月内完成审查及代偿。

  代偿后,科技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共同追偿,追偿所得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按所承担风险比例分配。

  

  第五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担保基金单独设置账册,按专项资金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技担保公司应建立科学决策、风险控制、操作流程等规范基金管理的制度。

  第二十七条 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由合作银行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当合作银行累计代偿率达到3%时,科技担保公司应立即向该银行提出风险警示。

  第二十九条 当合作银行累计代偿率达到5%时,基金应暂停受理该银行新增业务,并对前期运行效果予以全面评估,视评估结果决定是否重启受理工作。对于已经受理的业务,基金继续履行风险补偿责任。

  第三十条 在贷款前,贷款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应对企业及个人信用作出承诺,无违背商业道德等情形。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科技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勤勉尽责、公平公正、廉洁自律。加强日常监督和风险防控,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合作银行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或发生损失风险时未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合作银行及科技担保公司人员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其职责,尽职免责。

  第三十四条 对于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恶意逃避债务、违规使用贷款资金的,对其进行金融信用和科技信用记录,列入黑名单,企业在五年内不得享受各类财政项目补贴、税收优惠、资金支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