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科委: 为更好落实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根据科技部《关于开展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7﹞94号)(附件1)的要求,现组织开展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并经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 二、申报材料 1.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申请表(附件2);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单位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4.孵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与孵化器签署的租赁协议(同一家孵化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租赁协议放在一起); 请按照上述顺序进行胶装,书脊标注申报单位名称;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申请表,需单独打印2份(不装订),并按照表中要求签字盖章,一起报送。申报材料不退还,请自行做好材料备份工作。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申请表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其他事项 (一)请复核条件的单位认真准备相关材料,据实填报。若弄虚作假,一经发现除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将取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两年内不许重新申报及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二)各区县(自治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事项进行严格审核,于2017年5月10日前将本地区符合税收减免条件的国家级孵化器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申请表”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确认表”(附件2)汇总后报送市科委科技平台处,逾期不予受理。 (三)市科委对各区县(自治县)科技主管部门提供的免税名单进行确认,并抽查复核。 联系人:刘晏齐 联系电话:67605920 附件:1.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申请表 2.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确认表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89号)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7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