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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国家级和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通知
时间: 2017-05-03 16:36:24 点击率: 0

渝经信环资〔2017〕21号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开展四个高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

监督检查的通知

 

有关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有关企业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7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节函〔2017〕95号)要求,为充分发挥节能监察在推动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持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委决定,由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与有关区县经济信息委,组织对全市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4个高耗能行业企业2016年度单位产品能耗水平和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监督检查范围为我市的1家钢铁企业、4家电解铝企业、50家水泥企业(含水泥粉磨企业15家)和4家平板玻璃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检查内容及依据

(一)钢铁企业。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2017年钢铁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工作部署,按照《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2013),检查2016年钢铁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水平和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二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核查2016年企业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并对超标准企业进行用电加价测算。

(二)电解铝企业。一是按照《电解铝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46-2013),检查2016年电解铝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水平和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二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30号),按照《电解铝企业电耗核查手册》核查2016年企业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并对超标准企业进行用电加价测算。

(三)水泥企业。一是按照《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16780-2012) ,检查2016年水泥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水平和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二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按照《水泥企业电耗核算办法》核算2016年企业可比水泥(熟料)综合电耗,并对超标准企业进行用电加价测算。

(四)平板玻璃企业。按照《平板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40-2013) ,检查2016年平板玻璃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水平和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  

三、时间安排

2017年5月30日前,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与有关区县经济信息委完成钢铁、电解铝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水平和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检查,以及完成对超标准企业用电加价测算。

2017年6月30日前,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与有关区县经济信息委完成水泥、平板玻璃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水平和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检查,以及完成对超标准水泥企业用电加价测算。

到各企业现场检查的具体时间,由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商有关区县经济信息委确定。

四、工作要求

(一)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要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尽快启动监督检查工作,做到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企业随机抽取,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确保按期保量保质完成任务,并在2017年6月30日前将检查工作总结、分行业检查情况及用电加价测算情况报送市经济信息委(环资处)。要做到检查与服务相结合,发挥“节能医生”诊断作用,向相关企业提出科学合理和实用有效的节能建议,促进企业能效水平提升。要加强检查人员廉政教育,督促检查人员严格遵守廉政纪律,杜绝出现索取或者收受企业财物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有关区县经济信息委要明确专人协调和落实本次监督检查工作,并在5月3日前将具体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反馈市经济信息委(环资处)。要积极与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一道开展本辖区有关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有关企业的能耗水平和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推进奠定本地节能监察执法基础。要加强能耗检查工作宣传,引导和督促有关企业履行能耗检查义务,自觉接受能耗检查,准确提供产品产量、能源消耗等台账资料。

(三)本次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超标准企业用电加价的重要依据。请有关企业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现场检查的配合工作,并对所提供产品产量、能源消耗等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和弄虚作假。

 

附件:重庆市四个高耗能行业监督检查企业名单

渝经信环资2017021附件.doc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2017年5月2日

(联系人:王鹏;联系电话:63896843;传真:63897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