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经信发〔2017〕59号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关于做好2017年度节能服务公司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财政局,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52号)文件精神,秉持“放管服”相结合的原则,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决定开展节能服务公司相关信息登记工作,掌握我市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状况,推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扩大应用。现就2017年度信息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登记原则
节能服务公司信息登记工作以企业自愿为原则,以企业开展节能服务领域业务为基础,以了解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现状为目的,信息登记不设置任何前提条件,登记结果也不作为任何行政审批的前置性条件或依据。
二、信息登记对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重庆市范围内开展节能咨询、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的公司;拥有相应的节能产品或节能技术,2015年来开展过节能服务项目,且企业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项目实施运行稳定。
三、信息登记资料
(一)《节能服务公司信息登记表》(见附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执照)、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三)企业基本情况简介,包括企业经营情况介绍、主要节能服务领域及相应的节能产品或节能技术介绍、公司近2年来节能项目开展情况介绍(附项目合同、设计方案等内容);
(四)其他有关材料(如企业专利、获奖等情况)。
四、申报程序
申请信息登记的节能服务公司,向注册所在地区县经济信息委提出申请,区县经济信息委会同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公司联合行文报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和市财政局对相关申请资料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我市节能服务公司名单。
五、其它要求
(一)各节能服务公司在准备信息登记资料时应准确、详尽、真实,主要以2015年来开展的节能服务项目介绍为主,原则上资料不超过100页,同时双面打印、胶封成册,向注册地所在区县经济信息委申报,并将电子版发送至chongqingjieneng@163.com。
(二)各区县经济信息委要加大合同能源管理相关知识和政策的宣传力度,介绍节能服务公司信息登记的原则、意义和要求,做到辖区内开展节能服务业务的公司全覆盖。同时,会同区县财政局对资料进行初审后,于2017年7月15日前将初审合格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附件:节能服务公司信息登记表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重庆市财政局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