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 关于开展四川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四川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7-07-06 10:22:17 点击率: 0

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将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经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我省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开展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监督工作。

此项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7月5-25日为企业自查报告阶段,企业填写《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事项报告表》报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由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监督核查并填写《高企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事项报告汇总表》,于7月30日前将上述两类表格上报省高企业办;  8月1-31日为认定机构监督、复查及处理阶段,根据安监、质监和环保部门的检查结果开展重点核查,对有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请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及时通知本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认真填报,并会同当地安监、质监和环保部门认真审核后上报省高企办。

 

联系人:雷林、谭攀

联系电话:(028)68107837 86676329

电子邮件:jds501@163.com

通讯地址:成都市一环路南二段24号501室

邮编:610016

 

 

附件1:《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事项报告表》

附件2:《高企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事项报告汇总表》